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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知假买假还能获十倍赔偿吗?
发表时间:2018-03-19     阅读次数:     字体:【

导读

“民以食为天”,在食品安全屡屡出现问题的今天,消费者如果买到三无产品,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即消费者除要求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如果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然后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提出的索赔诉求,这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这些知假买假者的“以一赔十”诉求能否实现?

案例:


2017年3月9日,杨某通过淘宝网分2次向高某购买2盒、10盒“瘦不瘦由你美体减脂丸”,分别以720元、3600付款并成交。杨某付款后,高某使用顺丰速运发货,杨志林收到包裹后,拆开其中一个包裹(内含2盒案涉产品),另一包裹未拆封,杨某未食用案涉产品。后杨某申请退款,且已收到高某退还的货款4320元。但杨某认为,高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予以十倍赔偿,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高某在销售”瘦不瘦由你美体减脂丸”时,并未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产品名称也与药品名称相去甚远,不符合《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的定义,故案涉产品应为食品。高某作为销售者,应当对所售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而高某不能证明案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故应认定高某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高某未履行对所售产品的查验义务,应视为其明知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杨某同一天购买12盒案涉产品,可使用120天,数量超过正常使用范围,且金额较大。杨某从淘宝网络平台获悉的产品信息与高某实际销售的产品信息一致,杨某在收货后认为是假货,则其在购买时应当知晓该产品是假货。该情形属于”知假买假”,结合杨志林购物、发律师函、申请退款及提起诉讼等一系列连续行为,应认定杨志林知假买假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具牟利目的。

法院判决:


鉴于高某已退还杨志林货款,杨某知假买假,主张10倍赔偿,违背诚实信用、遵守公序良俗等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故不予支持

虽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而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也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似乎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是否保护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了判断。但是诸多案例表明,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安全领域还是很难获得支持的。因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制假售假行为,但不鼓励通过知假买假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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